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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a-best-practices發佈於 · 2026 年 6 月 10 日8 最小讀數

真正經得起訴訟的保密協議:中英跨境起草指南

大多數跨境保密協議都是匆忙簽下的模板,讀起來也像模板。本文談談哪些起草細節決定了一份保密協議能否在法庭上站得住腳。

一位創辦人告訴我們,她一年裡簽了四十份保密協議,卻記不起任何一份的具體條款。這就是問題所在。NDA 已成為商業生活中簽得最多、讀得最少的文件——而當真的發生洩密時,人們以為自己簽了什麼、法院會真正執行什麼,二者之間的落差會變得格外刺眼。

這不是範本問題。這是起草和管轄問題。一旦雙方分處不同司法管轄區,問題只會更尖銳。

大多數 NDA 是怎麼悄無聲息地失效的

絕大多數保密協議從未被真正檢驗。少數被拿去訴訟的,失敗的原因往往就是那幾個,且都不算冷僻。

  • 「保密資訊」定義含糊。 如果定義把一切都囊括其中,等於什麼都沒保護——法院不喜歡把每一次對話都重新包裝成「保密」的條款。資訊應當可識別,最好按類別列明,並附標記或通知機制。
  • 沒有明確的允許用途。 沒有界定用途(例如「評估對公司的潛在投資」)的 NDA,讓接收方沒有邊界可遵守,讓披露方也沒有具體違約可指認。
  • 保密期限不明或脫離現實。 「永久保密」在紙面上很有力,在法庭上很無力。商業秘密或許值得長期保護;普通商業資訊通常不值得。
  • 例外條款不符合現實。 監管要求的披露、稅務申報需要的披露、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專業顧問的披露——這些都會發生。如果 NDA 不允許,接收方從第一週起就在技術性違約。
  • 救濟條款說了等於沒說。 「雙方同意損害賠償可能不足」還可以;不提禁令救濟、文件返還或銷毀、義務存續,就不行。
  • 管轄法律與當事人不匹配。 跨境 NDA 通常就敗在這一點。

管轄法律不是擲銅板

管轄法律條款在實務中常被當作最後才談的事。其實它應該最先談。在跨境場景下,它同時承擔三項任務:告訴法院適用哪套法律來解釋合約;決定可用的救濟手段;並且與管轄權條款一起,決定判決在違約方實際持有資產的國家是否值錢。

為英國主體與中國大陸主體起草跨境 NDA 時,有幾條原則值得記住:

  1. 英國法非常適合處理保密爭議。 它在保密義務方面有成熟的衡平法體系,禁令路徑可預期,商事法官經驗豐富。
  2. 中國法在商業秘密和資料方面已大幅收緊。 若保密資訊存放在中國大陸伺服器,或接收方是沒有英國資產的中國公司,選擇英國法可能換來一個無法執行的勝訴。
  3. 香港法常常是低調的折衷選擇。 它是普通法系,英國背景律師熟悉,且香港判決與內地之間有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安排——英國判決沒有。
  4. 跨境保密爭議通常更適合仲裁。 選擇倫敦、香港或新加坡作為仲裁地,採用 LCIA、HKIAC 或 SIAC 規則,所得裁決可依《紐約公約》在英國和中國均可執行。法院判決則遠沒有這麼便利。
  5. 沒有特別理由不要把管轄法律和管轄權拆開。 英國法 + 中國法院的搭配,給所有人都添麻煩,不給任何人確定性。

一份中英雙向 NDA 實際包含什麼

我們起草同時約束英國方與中國方的雙向保密協議範本時,結構通常如下:

  • 當事人與資格。 中英文全稱、英國公司編號、中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對不上,是 NDA 無法對真正掌握資訊的主體執行的首要原因。
  • 用途條款。 範圍窄、事實清楚,能寫明日期就寫明。
  • 保密資訊定義。 按類別列明,配合合理的標記或通知機制,並對樣品、原始碼、客戶名單、技術資料等具體形態作出處理。
  • 標準例外。 公開領域、獨立開發、合法從第三方取得、已知資訊——由接收方舉證。
  • 允許披露。 關聯方、專業顧問、法律或監管要求下的披露,並在法律允許時設通知義務。
  • 資料與跨境傳輸。 涉及個人資訊時,NDA 應與雙方在英國 GDPR 和中國資料/個人資訊制度下的義務並行,而不是假裝可以替代。一條簡短條款承認這一點,並約定必要時另簽資料處理協議,通常就夠了。
  • 期限。 明確的保密期(商業資訊常見 2–5 年;明確認定為商業秘密的可更長),且義務在底層洽談結束後繼續存續。
  • 返還與銷毀。 為法律或審計保留義務下的存檔副本留出例外。
  • 救濟。 明確承認損害賠償可能不足,且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禁令或臨時救濟,不受仲裁條款限制。
  • 管轄法律與爭議解決。 經過深思熟慮地選擇,跨境情形通常預設仲裁。
  • 語言。 如以中英雙語簽署,須寫明哪一版本為準。這一點的沉默引發的爭議比幾乎任何其他起草疏漏都多。

我們見過的三種典型翻車

第一種是 轉發的範本。英國創辦人把三年前為國內交易起草的 NDA 直接發給中國供應商。條款指向英國法院,忽略中國資料規則,「the Company」指代不清,與對方註冊資訊對不上。

第二種是 名義雙向的 NDA。表面對等,但例外條款、保密資訊定義、救濟方式明顯是從一方角度寫的。中方律師會看出來,英方律師也會看出來——談判會就此拖慢。

第三種是 打包過度:競業、不挖角、智慧財產權歸屬和保密條款揉在一份文件裡,適用英國法,由沒有英國連接點的中國個人簽署。即使其中的保密義務本可獨立執行,與中國法院不會承認的條款綑綁後,整份文件都會被削弱。

簡短的收尾

大多數 NDA 不需要寫得很長。它們需要在「保護什麼」上具體、在「保護多久」上誠實、在「爭議在哪裡解決」上有意識。其餘的都是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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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問:我們是英國初創公司,要在工廠參觀前與一家深圳製造商簽 NDA。選英國法還是中國法? 答:對於一次性工廠參觀、主要風險是製造商抄襲你產品的場景,中國法(或香港法)+ 香港仲裁,落地執行通常更有效,因為對方的資產和經營都在那裡。英國法看起來安心,但可能得到一份難以執行的判決。

問:一份 NDA 能同時約束英國母公司與其中國子公司嗎? 答:可以,但應分別列明每個主體及其註冊資訊,並在適當時表述為連帶責任。只寫「本協議延伸至關聯方」遠不如直接把它們列為當事人。

問:跨境 NDA 應當持續多久? 答:對普通商業資訊,自披露之日起 2–5 年是常見且可辯護的範圍。無限期的保密期應僅保留給明確界定的商業秘密,即使如此,兩地法院都可能基於事實審查該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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