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文章
shareholder-agreement-uk發佈於 · 2026 年 6 月 6 日8 最小讀數

決定英國股東協議價值的四個條款

一份英國股東協議通常有四十頁,但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四個條款。本文拆解優先認購、強制隨售、創辦人股權兌現與僵局解決機制的實際運作。

股東協議只在沒人願意翻閱它的那幾天才真正發揮作用:聯合創辦人離開的那天、買家上門的那天、兩位董事不再說話的那天。其餘時間,它靜靜躺在雲端硬碟裡。因此,起草精力應當集中在那幾個真正決定結局的條款上。在英國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協議中,有四個條款承擔了絕大部分工作。

其餘內容——保密、通用條款、通知條款、保留事項清單——都是鷹架。有用,偶爾關鍵,但很少決定創辦人是否保住股權、少數投資人能否公平退出,或公司能否在最高層的爭執中存活。

優先認購:誰可以買、什麼時候買

優先認購權管轄兩個截然不同的情形,混為一談是我們最常見到的起草錯誤。

第一是新股發行優先認購:公司發行新股時,現有股東有權按比例優先認購,避免被悄悄稀釋。《公司法》在許多情形下提供了法定下限,但大多數股東協議會在其上疊加自己的版本,對員工期權池、約定的融資輪次、以股票支付的併購等作出豁免。

第二是股份轉讓優先認購:現有股東欲出售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這是防止股權結構漂向陌生人,或漂向悄悄收購退出創辦人股份的競爭對手。

決定這些條款能否真正發揮作用的,是那些不起眼的問題:

  • 價格由賣方設定、獨立評估師定價,還是按公式計算?
  • 內部要約期多長,之後賣方才能對外出售?
  • 對家族信託、控股公司或關聯方的「許可轉讓」是否繞過該機制?若是,有何護欄?
  • 優先認購權的放棄需要絕對多數,還是董事會即可?

一項紙面上合理的優先認購條款,可能被一個少數股東根本無力出資的三十天窗口架空,或被一項未指明評估師與方法論的「獨立評估」條款掏空。

強制隨售與跟售:在退出之前數年起草的退出條款

強制隨售(drag along)與跟售(tag along)決定公司出售的實際方式——往往在任何買家出現前數年就已寫定。

強制隨售允許約定比例的多數股東強制其餘股東按相同條款出售。沒有它,一名頑固的少數股東就能阻斷大多數交易買家所要求的 100% 乾淨收購。跟售允許少數股東搭便車,按多數股東出售的同等條件一併出售,防止創辦人悄悄將控股權賣給第三方,讓少數股東與一個陌生的新大股東綁在一起。

真正重要的起草決定:

  1. 拖售門檻。 50%?75%?特定類別股的持有人?門檻越低,退出越容易,對其他人的保護越弱。
  2. 被拖售方承擔的條件。 少數股東是否須與主導賣方提供相同的陳述與保證?是否封頂?少數投資人往往在此吃虧。
  3. 最低價格或估值底線。 無價格底線的拖售就是沒收機制,有底線的拖售才是退出機制。
  4. 跟售的涵蓋範圍。 是適用於超過門檻的任何轉讓,還是僅適用於控制權變更?是否涵蓋間接轉讓,例如母公司層面的出售?
  5. 許可轉讓的豁免清單。 同一份能軟化優先認購的許可轉讓清單,若起草草率也會同時掏空跟售權。

強制隨售與跟售是少數投資人賺取費用之處,也是創辦人有時為換取條款清單速度而付出超乎想像代價之處。

創辦人股權兌現:尚未掙得的股權

創辦人股權兌現是創辦人最抗拒、也最常在事後後悔沒有寫入的條款。原理直接:若創辦人在約定的兌現期完成前離開公司,其股份須按回購或強制轉讓機制處理。

典型結構為三至四年,有時附一年的懸崖期。比時間表更重要的是離職人員分類:善意離職、惡意離職,以及日益常見的中間類別。

  • 善意離職(死亡、長期患病,有時含無過錯裁員或免職)通常保留已兌現股份,未兌現部分按公允價值回購。
  • 惡意離職(無故辭職、嚴重違紀解僱、違反限制性條款)通常以名義價值沒收未兌現股份,已兌現股份有時按折扣回購。
  • 中間類別——已兌現按公允價值、未兌現按名義價值——是大多數談判結果的落點。

兩點起草細節決定該機制是否如設計般運作。其一,由誰判定離職類別:董事會、多數股東,還是外部仲裁人?創辦人應抵制由回購股份的人同時決定分類的結構。其二,「公允價值」如何定義、由誰計算?未定義的公允價值條款是一場尚未發生的爭議。

僵局:決定公司能否在內鬥中存活的條款

僵局條款在 50/50 公司及任何少數持有人可以阻斷保留事項的結構中最為關鍵。它們普遍起草不足,因為沒有創辦人在創立之初相信自己會用到。

標準升級路徑為:主要負責人之間的善意協商、調解、然後是結構性機制。結構性機制包括:

  • 俄羅斯輪盤:一方報價,另一方必須按該價格買入或賣出。
  • 德州決鬥:雙方提交密封報價,最高者收購對方。
  • 決定票:主席或指定董事打破平局——適合操作性僵局,對根本性決定則危險。
  • 獨立專家裁定:由外部人士裁決具體問題。
  • 清盤:終極選項,有時也是唯一誠實的答案。

錯誤公司選錯僵局機制,比沒有機制更糟。俄羅斯輪盤獎勵錢包更深的一方,無論誰有道理;將決定票交給非執行主席,可能悄悄把公司控制權移交給他。要慎重選擇。

應當帶走的結論

英國股東協議不是一次起草、歸檔便了的文件。上述四條款與公司章程、期權計畫、投資協議、董事服務合約相互交織。文件之間的不一致正是爭議的起點。

若您正在搭建或重組英國私人公司,並希望就上述條款對實際股權表與商業意圖進行覆核,Serene Jade 的法律服務涵蓋由英國合格律師提供的股東協議起草與審閱,並為跨境創辦團隊提供雙語支援。

FAQ

問:我們是兩位創辦人,各持 50%,自身真的需要兌現條款嗎? 答:需要,甚至比股權不均的創辦團隊更需要。一家 50/50 的公司,若一位創辦人在第九個月離開而無兌現條款,留下的那位將獨自經營,而離開者永遠保留一半股權。相互兌現是最簡單的保護。

問:股東拒絕簽署股份轉讓協議時,強制隨售能否執行? 答:起草嚴謹的拖售條款通常會授權指定方代表被拖售股東簽署轉讓文件的授權書,正是為了避免此類拖延。缺少該授權書機制,執行就從交易問題變成訴訟問題。

問:投資人要求對未來每一次發行都享有優先認購權,這是慣例嗎? 答:對有意義的少數投資人而言,按比例的發行優先認購是標準;談判通常落在豁免範圍——期權池補充、約定的過橋融資,以及作為併購對價發行的股份通常被排除,以免公司為日常事項被迫啟動完整優先認購流程而陷入癱瘓。

合作方式

有跨走廊的事項需要我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