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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a-best-practices发布于 · 2026 年 6 月 10 日8 最小读数

真正经得起诉讼的保密协议:中英跨境起草指南

大多数跨境保密协议都是匆忙签下的模板,读起来也像模板。本文谈谈哪些起草细节决定了一份保密协议能否在法庭上站得住脚。

一位创始人告诉我们,她一年里签了四十份保密协议,却记不起任何一份的具体条款。这就是问题所在。NDA 已经成为商业生活中签得最多、读得最少的文件——而当真的发生泄密时,人们以为自己签了什么、法院会真正执行什么,二者之间的落差会变得格外刺眼。

这不是模板问题。这是起草和管辖问题。一旦双方分处不同司法辖区,问题只会更尖锐。

大多数 NDA 是怎么悄无声息地失效的

绝大多数保密协议从未被真正检验。少数被拿去诉讼的,失败的原因往往就是那几个,且都不算冷僻。

  • "保密信息"定义含糊。 如果定义把一切都囊括其中,等于什么都没保护——法院不喜欢把每一次对话都重新包装成"保密"的条款。信息应当可识别,最好按类别列明,并附标记或通知机制。
  • 没有明确的允许用途。 没有界定用途(例如"评估对公司的潜在投资")的 NDA,让接收方没有边界可遵守,让披露方也没有具体违约可指认。
  • 保密期限不明或脱离现实。 "永久保密"在纸面上很有力,在法庭上很无力。商业秘密或许值得长期保护;普通商业信息通常不值得。
  • 例外条款不符合现实。 监管要求的披露、税务申报需要的披露、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专业顾问的披露——这些都会发生。如果 NDA 不允许,接收方从第一周起就在技术性违约。
  • 救济条款说了等于没说。 "双方同意损害赔偿可能不足"还可以;不提禁令救济、文件返还或销毁、义务存续,就不行。
  • 管辖法律与当事人不匹配。 跨境 NDA 通常就败在这一点。

管辖法律不是抛硬币

管辖法律条款在实务中常被当作最后才谈的事。其实它应该最先谈。在跨境场景下,它同时承担三项任务:告诉法院适用哪套法律来解释合同;决定可用的救济手段;并且与管辖权条款一起,决定判决在违约方实际持有资产的国家是否值钱。

为英国主体与中国大陆主体起草跨境 NDA 时,有几条原则值得记住:

  1. 英国法非常适合处理保密争议。 它在保密义务方面有成熟的衡平法体系,禁令路径可预期,商事法官经验丰富。
  2. 中国法在商业秘密和数据方面已大幅收紧。 若保密信息存放在中国大陆服务器,或接收方是没有英国资产的中国公司,选择英国法可能换来一个无法执行的胜诉。
  3. 香港法常常是低调的折衷选择。 它是普通法系,英国背景律师熟悉,且香港判决与内地之间有相互认可与执行的安排——英国判决没有。
  4. 跨境保密争议通常更适合仲裁。 选择伦敦、香港或新加坡作为仲裁地,采用 LCIA、HKIAC 或 SIAC 规则,所得裁决可依《纽约公约》在英国和中国均可执行。法院判决则远没有这么便利。
  5. 没有特别理由不要把管辖法律和管辖权拆开。 英国法 + 中国法院的搭配,给所有人都添麻烦,不给任何人确定性。

一份中英双向 NDA 实际包含什么

我们起草同时约束英国方与中国方的双向保密协议模板时,结构通常如下:

  • 当事人与资格。 中英文全称、英国公司编号、中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对不上,是 NDA 无法对真正掌握信息的主体执行的首要原因。
  • 用途条款。 范围窄、事实清楚,能写明日期就写明。
  • 保密信息定义。 按类别列明,配合合理的标记或通知机制,并对样品、源代码、客户名单、技术数据等具体形态作出处理。
  • 标准例外。 公开领域、独立开发、合法从第三方取得、已知信息——由接收方举证。
  • 允许披露。 关联方、专业顾问、法律或监管要求下的披露,并在法律允许时设通知义务。
  • 数据与跨境传输。 涉及个人信息时,NDA 应与双方在英国 GDPR 和中国数据/个人信息制度下的义务并行,而不是假装可以替代。一条简短条款承认这一点,并约定必要时另签数据处理协议,通常就够了。
  • 期限。 明确的保密期(商业信息常见 2–5 年;明确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可更长),且义务在底层洽谈结束后继续存续。
  • 返还与销毁。 为法律或审计保留义务下的存档副本留出例外。
  • 救济。 明确承认损害赔偿可能不足,且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禁令或临时救济,不受仲裁条款限制。
  • 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经过深思熟虑地选择,跨境情形通常默认仲裁。
  • 语言。 如以中英双语签署,须写明哪一版本为准。这一点的沉默引发的争议比几乎任何其他起草疏漏都多。

我们见过的三种典型翻车

第一种是 转发的模板。英国创始人把三年前为国内交易起草的 NDA 直接发给中国供应商。条款指向英国法院,忽略中国数据规则,"the Company"指代不清,与对方注册信息对不上。

第二种是 名义双向的 NDA。表面对等,但例外条款、保密信息定义、救济方式明显是从一方角度写的。中方律师会看出来,英方律师也会看出来——谈判会就此拖慢。

第三种是 打包过度:竞业、不挖角、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条款揉在一份文件里,适用英国法,由没有英国连接点的中国个人签署。即使其中的保密义务本可独立执行,与中国法院不会承认的条款捆绑后,整份文件都会被削弱。

简短的收尾

大多数 NDA 不需要写得很长。它们需要在"保护什么"上具体、在"保护多久"上诚实、在"争议在哪里解决"上有意识。其余的都是日常事务。

如果你正在起草或审阅一份跨境 NDA,想要第二双眼睛,或需要一份依英国法起草、可附中文版本的双向保密协议模板,JustiScript 与我们的其他英国合同业务一并处理保密协议事宜,详见 justiscript.com

常见问题

问:我们是英国初创公司,要在工厂参观前与一家深圳制造商签 NDA。选英国法还是中国法? 答:对于一次性工厂参观、主要风险是制造商抄袭你产品的场景,中国法(或香港法)+ 香港仲裁,落地执行通常更有效,因为对方的资产和经营都在那里。英国法看起来安心,但可能得到一份难以执行的判决。

问:一份 NDA 能同时约束英国母公司与其中国子公司吗? 答:可以,但应分别列明每个主体及其注册信息,并在适当时表述为连带责任。只写"本协议延伸至关联方"远不如直接把它们列为当事人。

问:跨境 NDA 应当持续多久? 答:对普通商业信息,自披露之日起 2–5 年是常见且可辩护的范围。无限期的保密期应仅保留给明确界定的商业秘密,即使如此,两地法院都可能基于事实审查该期限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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