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 NDA 的真正強度,只在有人想違約的那一天才會顯現。在那之前,它靜靜躺在檔案夾裡,讓雙方都覺得安心。直到某位前員工加入深圳的競爭對手,或某位倫敦的潛在投資人悄悄資助了一個平行團隊——這時,文件被要求做一件它當初幾乎沒有為之設計的事:在一個特定的法院中,迅速產生可執行的後果。
大多數 NDA 通不過這場考驗。不是因為起草者粗心,而是因為這份文件是為「簽署」而寫,不是為「執行」而寫。下面是我們常見的失敗之處,以及一份真正可在英中兩地約束雙方的保密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跨境 NDA 為何悄然失效
最常見的失敗不是漏掉某個條款,而是「秘密所在地」、「違約發生地」和「合約約定的爭議解決地」之間的錯位。
一家英國公司用美國先例改出的雙向保密協議範本簽約。法律適用:德拉瓦州。管轄法院:紐約。對方是深圳的一家硬體製造商。十八個月後,原型機在廣州的展會上出現。這份英文 NDA、按德拉瓦州法解釋,現在被要求支持對一家所有資產、員工和伺服器都在中國大陸的 PRC 實體的禁令申請。即便你在紐約贏了,紐約判決在 PRC 境內對該被告的執行也並不直截了當——而等你走到那一步,資訊早已流入市場。
好的 NDA 起草恰恰反向出發:違約最可能發生在哪裡?哪個法院能最快制止它?
我們最常見到的起草缺陷
在為英中兩地客戶審閱保密協議時,同樣的缺陷反覆出現:
- 保密資訊定義過於模糊。 「披露方披露的一切資訊」聽起來全面有力,但實務中英國法院和 PRC 法院都更傾向具體性。分類、舉例和標識要求讓義務真實、違約可證。
- 缺乏獨立開發或已知資訊的除外條款。 沒有它,接收方簽下了一項自己無法誠實履行的義務,一旦訴訟反而削弱整份文件。
- 無期限或永久義務而無存續邏輯。 對一般商業資訊施加「永久」保密義務,法院常會降低其效力。商業秘密可永久受保護,普通保密資訊通常不行。
- 為起草方便而選擇的法律適用條款。 英方律師寫英國法、中方律師寫中國法——卻沒問哪個法院能在真正出事的地方下達禁令。
- 沒有禁令救濟語言。 損害賠償很少是真正的救濟。你要的是法院停止披露,而不是事後賠償。
- 雙語版本不一致。 雙語 NDA 若無「以何種語言為準」的條款,會在主爭議之外引發關於文本效力的次級爭議。
- 沒有材料返還或銷毀的明確流程。 沒有觸發事件和期限,「應要求返還」在實務中無法執行。
- 簽字欄未約束正確實體。 由員工個人簽字,或由不持有該資訊的集團關聯公司簽字,是常見而致命的錯誤。
法律適用與管轄:真正的決定
法律適用條款不是形式問題。它決定「保密」的含義、可用的救濟,以及你能多快採取行動。
對於英中安排,大致有三種可行結構:
- 英國法、英國法院。 適用於受保護資訊位於英國、接收方在英國有資產或業務、且你希望使用英國法院快速且成熟的臨時禁令程序。如果真正的被告只是一家與英國無連接點的 PRC 實體,則作用有限。
- 中國法、中國法院(或 CIETAC 仲裁)。 適用於資訊將在中國大陸使用或可能在境內洩露的情形。PRC 法院可下達財產保全令,且在商業秘密案件中可以果斷行動。外方當事人通常偏好 CIETAC 仲裁,原因在於程序熟悉度和裁決的可執行性。
- 拆分結構。 英方義務適用英國法和英國法院;中方義務適用中國法和 PRC 管轄。起草更複雜,但更誠實地面對執行將真正發生的地方。
香港仲裁(HKIAC)是常見的折中方案,特別是因為香港的仲裁裁決可依現行相互安排在中國大陸執行,且香港法院可下達在內地獲認可的臨時措施。
很少奏效的做法:選一個「中立感」的第三國法律(德拉瓦、新加坡、瑞士),配上一個根本管不到實際被告的法院。
一份英中雙軌 NDA 應是什麼樣
這條走廊上行得通的跨境 NDA,通常包含以下結構性要素:
- 中英雙語文本,明確指定唯一控制語言。 雙方都不肯讓步時,可聲明兩版本同等有效,並要求訴訟中提供合格翻譯——但要明白這會埋下爭議。
- 保密資訊採用「分類列舉」方式,對口頭或目視披露的資訊設標識或事後通知要求。
- 標準除外條款:公共領域、獨立開發、合法從第三方取得、法律或監管要求披露。
- 期限區分商業秘密(保密期等於其保持秘密的期間)與一般保密資訊(通常終止後三至五年)。
- 明確的使用限制語言——不只是「不得披露」,而是「不得用於約定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這才是真正捕捉濫用行為的條款。
- 明示損害賠償可能不足,披露方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禁令或保全救濟,不受法律適用與管轄條款限制。這一臨時救濟例外在跨境語境下至關重要。
- 返還與銷毀條款,包含觸發事件、期限和書面證明要求。
- 法律適用與管轄條款經過審慎選擇——先問違約最可能發生在哪裡,哪個法院能在那裡最快行動。
- 正確識別簽約實體,確保有授權;接收方為集團時,將義務延伸至關聯公司及指定接收資訊的個人。
雙向保密協議範本應在雙方條款上互為鏡像。當披露不對等時,條款不對等是合理的;意外的不對等則是起草錯誤。
簡短的結語
NDA 是不起眼的文件,偶爾卻要承擔非常嚴肅的工作。起草上的投入,與訴訟中發現協議觸及不到被告、或所選法院無法給予所需救濟的代價相比,微不足道。
如果你正在起草或審閱一份跨境保密協議,希望由英國執業律師對法律適用條款和執行路徑做一次複核,JustiScript 提供英國法下的 NDA 起草與審閱,介面支援雙語,服務於在英中走廊兩端工作的客戶。
FAQ
問:我們去年用美國範本簽了一份雙向 NDA,下一輪向 PRC 合作方披露前要重做嗎? 答:如果受保護資訊將在中國大陸境內被處理,建議至少補一份中國法附函或補充協議,約定違約發生在境內時由 PRC 管轄。原 NDA 其餘部分可繼續有效。
問:如果對方在英國沒有任何業務,能不能全部用英國法和英國法院? 答:可以,但你要想清楚如何在資產全部位於中國的被告身上執行英國判決。外國法院判決在 PRC 的執行雖在改善但仍不確定;香港或 CIETAC 的仲裁裁決通常更可靠。
問:保密義務應該持續多久? 答:一般商業資訊,終止後三到五年是常見且合理的期限。真正的商業秘密可永久保密——但前提是該資訊在實務中被作為商業秘密對待,有存取控制和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