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 NDA 的真正强度,只在有人想违约的那一天才会显现。在那之前,它静静躺在文件夹里,让双方都觉得安心。直到某位前员工加入深圳的竞争对手,或某位伦敦的潜在投资人悄悄资助了一个平行团队——这时,文件被要求做一件它当初几乎没有为之设计的事:在一个特定的法院中,迅速产生可执行的后果。
大多数 NDA 通不过这场考验。不是因为起草者粗心,而是因为这份文件是为"签署"而写,不是为"执行"而写。下面是我们常见的失败之处,以及一份真正可在英中两地约束双方的保密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跨境 NDA 为何悄然失效
最常见的失败不是漏掉某个条款,而是"秘密所在地"、"违约发生地"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之间的错位。
一家英国公司用美国先例改出的双向保密协议模板签约。法律适用:特拉华州。管辖法院:纽约。对方是深圳的一家硬件制造商。十八个月后,原型机在广州的展会上出现。这份英文 NDA、按特拉华州法解释,现在被要求支持对一家所有资产、员工和服务器都在中国大陆的 PRC 实体的禁令申请。即便你在纽约赢了,纽约判决在 PRC 境内对该被告的执行也并不直截了当——而等你走到那一步,信息早已流入市场。
好的 NDA 起草恰恰反向出发:违约最可能发生在哪里?哪个法院能最快制止它?
我们最常见到的起草缺陷
在为英中两地客户审阅保密协议时,同样的缺陷反复出现:
- 保密信息定义过于模糊。 "披露方披露的一切信息"听起来全面有力,但实务中英国法院和 PRC 法院都更倾向具体性。分类、举例和标识要求让义务真实、违约可证。
- 缺乏独立开发或已知信息的除外条款。 没有它,接收方签下了一项自己无法诚实履行的义务,一旦诉讼反而削弱整份文件。
- 无期限或永久义务而无存续逻辑。 对一般商业信息施加"永久"保密义务,法院常会降低其效力。商业秘密可永久受保护,普通保密信息通常不行。
- 为起草方便而选择的法律适用条款。 英方律师写英国法、中方律师写中国法——却没问哪个法院能在真正出事的地方下达禁令。
- 没有禁令救济语言。 损害赔偿很少是真正的救济。你要的是法院停止披露,而不是事后赔偿。
- 双语版本不一致。 双语 NDA 若无"以何种语言为准"的条款,会在主争议之外引发关于文本效力的次级争议。
- 没有材料返还或销毁的明确流程。 没有触发事件和期限,"应要求返还"在实务中无法执行。
- 签字栏未约束正确实体。 由员工个人签字,或由不持有该信息的集团关联公司签字,是常见而致命的错误。
法律适用与管辖:真正的决定
法律适用条款不是形式问题。它决定"保密"的含义、可用的救济,以及你能多快采取行动。
对于英中安排,大致有三种可行结构:
- 英国法、英国法院。 适用于受保护信息位于英国、接收方在英国有资产或业务、且你希望使用英国法院快速且成熟的临时禁令程序。如果真正的被告只是一家与英国无连接点的 PRC 实体,则作用有限。
- 中国法、中国法院(或 CIETAC 仲裁)。 适用于信息将在中国大陆使用或可能在境内泄露的情形。PRC 法院可下达财产保全令,且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可以果断行动。外方当事人通常偏好 CIETAC 仲裁,原因在于程序熟悉度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 拆分结构。 英方义务适用英国法和英国法院;中方义务适用中国法和 PRC 管辖。起草更复杂,但更诚实地面对执行将真正发生的地方。
香港仲裁(HKIAC)是常见的折中方案,特别是因为香港的仲裁裁决可依现行相互安排在中国大陆执行,且香港法院可下达在内地获认可的临时措施。
很少奏效的做法:选一个"中立感"的第三国法律(特拉华、新加坡、瑞士),配上一个根本管不到实际被告的法院。
一份英中双轨 NDA 应是什么样
这条走廊上行得通的跨境 NDA,通常包含以下结构性要素:
- 中英双语文本,明确指定唯一控制语言。 双方都不肯让步时,可声明两版本同等有效,并要求诉讼中提供合格翻译——但要明白这会埋下争议。
- 保密信息采用"分类列举"方式,对口头或目视披露的信息设标识或事后通知要求。
- 标准除外条款:公共领域、独立开发、合法从第三方取得、法律或监管要求披露。
- 期限区分商业秘密(保密期等于其保持秘密的期间)与一般保密信息(通常终止后三至五年)。
- 明确的使用限制语言——不只是"不得披露",而是"不得用于约定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这才是真正捕捉滥用行为的条款。
- 明示损害赔偿可能不足,披露方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禁令或保全救济,不受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限制。这一临时救济例外在跨境语境下至关重要。
- 返还与销毁条款,包含触发事件、期限和书面证明要求。
- 法律适用与管辖条款经过审慎选择——先问违约最可能发生在哪里,哪个法院能在那里最快行动。
- 正确识别签约实体,确保有授权;接收方为集团时,将义务延伸至关联公司及指定接收信息的个人。
双向保密协议模板应在双方条款上互为镜像。当披露不对等时,条款不对等是合理的;意外的不对等则是起草错误。
简短的结语
NAD 是不起眼的文件,偶尔却要承担非常严肃的工作。起草上的投入,与诉讼中发现协议触及不到被告、或所选法院无法给予所需救济的代价相比,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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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问:我们去年用美国模板签了一份双向 NDA,下一轮向 PRC 合作方披露前要重做吗? 答:如果受保护信息将在中国大陆境内被处理,建议至少补一份中国法附函或补充协议,约定违约发生在境内时由 PRC 管辖。原 NDA 其余部分可继续有效。
问:如果对方在英国没有任何业务,能不能全部用英国法和英国法院? 答:可以,但你要想清楚如何在资产全部位于中国的被告身上执行英国判决。外国法院判决在 PRC 的执行虽在改善但仍不确定;香港或 CIETAC 的仲裁裁决通常更可靠。
问:保密义务应该持续多久? 答:一般商业信息,终止后三到五年是常见且合理的期限。真正的商业秘密可永久保密——但前提是该信息在实务中被作为商业秘密对待,有访问控制和标识。